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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日报》报道,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印刷包装企业工作的黄某因心中愤怒,辞职时删除企业电脑内价值4万多的生产文件,被企业告上法庭,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黄某升职加薪未果自愿离职,尽管黄某参与了设计的编制,但法院认为它们是员工成果,属于公司,个人无权处分。

“离职 挥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

如果你是自愿离职的,请给企业一个可以考虑的时间,让用人单位权衡一下,为工作做准备。 现在有些单位的人喜欢频繁跳槽,如果一家企业承诺多付几百元月薪,随便辞职,给用人单位带来很大的被动,有时会出现“人做项目瘫痪”的情况。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同意辞职的,可以在此期间内物色和培训继任者,避免员工因人员流动而被动。 负责任的辞职者往往在辞职前致辞,自发培养副手,这样不仅能让自己顺利跳槽,还能给企业留下好印象。 如果你在特殊领域,比如在学校当老师,辞职就要更加慎重。 因为老师不仅要对学校负责,还应该对学生负责。 好老师应该在学期结束后辞职。 如果有毕业班的话,学生毕业后就应该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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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聚在一起凋谢

有远见的退休人员必须考虑退休后有可能在新企业工作或在自己的企业注册 无论发展多么迅速,与原企业的关系都没有结束。 因为原企业很可能已经成为你后来的顾客。 有远见的离职不仅不会故意破坏企业原有的客户关系,相反会不断向原有企业介绍客户,给社会各界人士留下诚信形象。 相反,也有因为和原单位发生过纠纷,辞职时喜欢拉上大队人马集体辞职的单位的人。 我认为这样会损害企业的活力,但这样会损害自己的形象。 今后,无论去哪个企业,人们都会防御它。 这实际上是无法补偿的。 离职还是凑在一起解散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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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丝云也没有

办理交接手续时,全面、及时、不留尾巴,保留所有属于企业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经营战略、销售网点等,尽量不投奔企业同业竞争对手,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现在商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商业秘密对公司的生存起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诚信制度尚不健全,一些人辞职时心理失衡,卷走原企业大量数据和商业机密,向原企业销售的同业竞争对手,最终被原企业告上法庭,提起诉讼。 这样做不仅损害了原企业的利益,也毁了自己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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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联系

各自事业是缘分,离职后与原公司保持联系,维持这种缘分,对原公司和本人都有百利而无一害。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你从彩电领域跳槽到计算机领域,你就可以动员原公司买电脑。 另外,老同事也可以扎针,请新公司销售彩色电视机。 这不是互惠互利吗,为什么要切断这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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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有文友丁先生,目前担任b杂志社副总编辑。 此前,曾应聘过a杂志社的职位,在试用期中,小丁发现a杂志社主编的性格与他有很大不同,日子久了可能会发生冲突,在试用期未满时提出辞职并获得同意。 辞职后,小丁继续成为他雄辩的打火机。 几年来,许多不明作者不断给他的电子邮箱发稿子,小丁把这些邮件都转发给了a杂志社。 a杂志社总编辑觉得小丁是个好人,经常邀请小丁执笔,向b杂志社推荐小丁。 小丁到了b杂志社后,一时没能打开局面,是a杂志社主编向小丁推荐了一位有点实力的作者,顺利地让小丁进入了副主编的岗位。 (文/廖仲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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