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7月31日报道,(福州晚报记者王威通讯员夏正希·李燕)少年佗某与他人一起抢劫连江一家便利店价值2000多元的香烟,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佗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连江县检察院日前下达监护令,称,

今年4月,余某与朋友赵某(审查起诉中)合作在便利店抢劫中华香烟,涉案金额共计2114元。 审查中,负责的检察官发现佗某的父母可能存在家庭监管缺失的问题,与社工合作对佗某进行了社会调查。 调查显示,余某的父母忙于经商而疏于管教,余某经常与不良少年混在一起。 连江县检察院日前与公安机关、社工组织合作向余某的父母发出了催收监护令。

闽讯:少年结伙抢夺便利店香烟 检察机关向家长发出督促监护令

检察官向余某及其父母申报余某行为的严重性。 他表示衷心地后悔。 余某的父母答应按照督促监护令的要求管教孩子,与检察机关和社工组织合作开展对余某的协助改造,担任监护人。 并且,连江县检察院、社工组织为佗某开展了半年的精准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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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都是检察机关对有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编制社会调查和社会调查报告,以供案件和教育支持参考 未成年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嫌疑人加强管教,并会同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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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令制度由检察机关主导,比劝告、训诫等其他手段更具权威性和比较有效性,对监督监护人的职务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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