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信息网7月17日(福州晚报记者王威通讯员胡东斌在暴风雨中高高在上)一名男性陈某被别人饲养的狗咬伤了朋友张某和狗主人。 日前,2人因故意伤害罪被连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年1月10日20时左右,陈某乘坐电动车载着朋友张某回家,经过连江县凤城镇百凤北路时,被邱某饲养的不带绳子的狗咬伤。 陈某、邱某随后发生口角,扭伤。
小张参加了斗殴,和小陈一起用拳头打了邱的脸、腹部。 鉴定结果表明邱某伤势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陈某、张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陈某、张某共同赔偿邱某13万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检察官表示,故意伤害罪是对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规定的罪。 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受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此案中,被害人邱某因遛狗时未拴狗绳,狗咬伤陈某,有一定过错,但双方互不相让,加剧了冲突。 陈某、张某一时愤怒,群殴他人,将民事纠纷升格为刑事案件,最终不仅要赔偿他人损失,还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标题:闽讯:被狗咬伤后打伤狗主人 男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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