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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福州地铁建设加速了!

9月14日,据福州日报报道,近期,与地铁建设这一重大民生工程相比,福州市将于明年1月20日全线试运行,2号线年1月31日试运行,6号线今年底开工,4、5号线年内完成工程考核。

这是事关人民利益的积极响应,是传承即逝、真正抓实际工作的优秀以前就传下来的,是坚决一点、早日推进工作的有力安排。

今天,老百姓们开始在意《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制定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福州第一部轨道交通法规,票价、运行时间、手机种类、地铁建设的交通安排、违章罚款等,都是大家在意的复印件。

先听听大家的声音吧!

陈榕

邮政系统是工作人员,家离单位很远

因为我家离工作单位很远,所以每天不得不开车上班。 修了地铁之后,上下班的路不好走,所以这里堵在那里。 希望有关部门制定预案,不要增加地铁维修的城市拥堵。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拟改稿)》规定:

轨道交通建设应设置必要的缓解交通拥堵的空间。 轨道交通建设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制定交通疏导方案,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闽讯:福州首部轨道交通法规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500米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维护和更新轨道交通车站外导向标志,不得影响所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交通监控设施和交通状态感应屏等相关交通设施。

刘玲珠

自由职业者,自由职业者

11日晚上的大雨,我最担心的是地铁施工现场会不会浸水。 现在,地铁必须加速建设,进度也没有质量,就不能确保未来的安全运行。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拟改稿)》规定:

轨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包括设备安装)、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管理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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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瑞

旧福州

我关注的是在地铁上是否能吃的问题。 据我所知,现在的趋势是不能在地铁车辆上吃,我赞同这个规定。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拟改稿)》规定:

车站的收费区和列车禁止在车内饮食,除了婴儿饮食、患者服药之外。

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法规

也有大家在意的话题

最初的末班电车的行驶时间及转换指示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发布首班车行驶时间、列车运行情况提示和换乘指示,提供地面交通新闻。

调整首班末班列车的行驶时间,如果因临时调整停靠站或列车而晚点,应当立即通知乘客。 调整首班车运行时间,临时调整停靠站,或者因列车延误未及时通知乘客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闽讯:福州首部轨道交通法规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车票会遭遇变态涨价吗?

轨道交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明确的定价,不得随意调整或者变相加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进行监督检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擅自调整票价或者变更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乘客应当持比较有效的车票或者本人比较有效的优惠乘车证明乘车,并与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工作人员配合检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伪造证件乘车。

因禁止乘车情况和轨道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可以按照规定要求退还车票费。

这些东西禁止带入吗?

禁止爆炸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和公务执行以外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物品进入、乘坐。

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由轨道交通运营机关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

乘客应当乘车接受安全检查、配合,遵守乘客规范和公共秩序,服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配合,爱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物品:

轨道交通设施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丢弃吸烟、吐痰、小便、乱吐口香糖、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乞讨、卖艺、捡废物;

(3)涂鸦、擅自悬挂物品、发布、分发广告等推广品。

(4)喧哗、大声喧哗、躺卧、踩座位。

(5)乘自动扶梯行驶或逆向行驶

(6)采用滑板、溜冰鞋、溜冰鞋等

(七)在非规定区域等待,未按规定进出的;

(八)在车站收费区及列车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患者服药除外;

(九)擅自摆摊、从事销售活动,拉客拉客;

(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轨道交通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规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止、制止。 不遵守制止、制止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以下罚款:

(一)有第二种行为的,处以20元罚款;

(二)有第四款至第六款行为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七款行为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款、第九款行为,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止、制止。 、不遵守制止、制止的,由市城市管理法执行部门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轨道交通运营有那些安全措施?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责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检设施设备,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轨道交通设施内安装消防、防爆、防洪、报警、救助、疏散照明、疏散、视频监控等器材和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障正常采用。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告知乘客这些器材和设施设备的位置、采用方法,普及应急救援知识,提高乘客的应急救援意识。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设施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定期对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定期组织培训。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火灾、防洪、地震、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大客流等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工作。

闽讯:福州首部轨道交通法规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未制定专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开展应急救援训练,定期组织应急训练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期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等级、职责、措施、程序开展救援工作。

闽讯:福州首部轨道交通法规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机构和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救援和应急保障。

有关单位、乘客必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

轨道交通应急新闻发布需要广播电视、通信等单位支持的,相关单位应当优先支持。

未制定专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开展应急救援训练,定期组织应急训练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节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导致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乘客,及时发布警报。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轨道、路基、车站、隧道、桥梁、高架、车辆、排水沟、护栏保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盗用、侵入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施设备等;

(三)擅自移动、遮挡、损坏安全消防报警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和安全防护等设施;

(四)擅自移动、拆除、改造或者搬迁轨道交通设施;

(五)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解决。 构成犯罪的,造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行为:

(一)强制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2)强制按、敲、敲安全门、屏蔽门、列车门,干扰正常开关

(三)爬、翻或推围墙、扶手、网、闸、车辆、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设备;

(4)擅自操作有警告标识的按钮、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启动紧急或安全装置

(五)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或者其他有警告、禁止标志的区域;

(六)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报废,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井)、接触网等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七)在车站出入口、通风亭(井)、变电站、冷却塔外侧5米范围内,占用通道堆放材料、停放车辆、晾晒物品、建设设施、阻碍乘客通行和避难的行为;

(8)在轨道交通地上线和高架线路的弯道内侧建设妨碍行驶展望的障碍物、影响行驶信号的招牌和霓虹灯等障碍物,种植妨碍行驶展望的树木

(九)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放飞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等

(十)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解决。 构成犯罪的,造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需要观察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相关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或者安全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解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轨道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公告和草案修正案全文[/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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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关于轨道交通法

期待着,还有很多话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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