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信息网5月28日(福州晚报记者郑瑞洋通讯员朱翠霞)游客在游乐设施冲浪受伤。 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最近,连江法院结案,判决游乐场管理员承担赔偿责任。

年8月,周先生去了连江所在的水世界玩。 在滑板冲浪项目中,强水流失去了小周身体的平衡,她被水流冲向顶部,撞到后方的挡板,左锁骨骨折。 她住院治疗9天,共消耗2万余元。

出院后,周先生向水世界的管理企业要求赔偿,但双方没有协商。 她向法院起诉,要求水世界的管理企业赔偿人身损害5万余元。

连江法院经过审理,周先生凭票去目标项目游玩,按照工作人员的示范和提示自己完成游乐设施,履行了常规游客的安全观察义务,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冲浪项目有一定的危险性,管理企业没有在顶部后方平台部署安全保障人员,没有为游客提供防护服、头盔或其他防护用具,因此发生本案事故,为周先生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管理企业赔偿周先生

闽讯:游客冲浪受伤责任谁负?游乐场所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酒店、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连江法院法官警告说,高风险项目的运营者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必须向游客购买保险,降低运营风险。 市民在游玩过程中意外受伤的,应当及时报案备案,将门票、医疗费结算书等作为证据保存,追究运营管理者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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