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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人民法院审理了醉酒驾驶汽车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案件。
年3月21日22时左右,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经过甘竹大桥甘蔗桥桥头公路时被民警查获。 随后,民警将杨某带到福建省侯县医院,在准备抽血检查期间,杨某谎称上厕所逃回家。 民警在敲了一个小时的门无效的情况下,撬开门闯进来,逮捕了杨某。 司法鉴定所称,案发时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4.25毫克/ 100毫升,属醉酒。
经审理,福建省法院认为杨某拥有无驾驶资格的酒后驾驶汽车,逃避公安机关检查,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等,出于较重的处罚情节。 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杨某拘役处以3个月15天的罚款,并罚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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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后驾驶案件中,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举的行为,都是服从重罚的情节。 要避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有加速下车、弃车逃跑、暂时更换座位等。 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有:不开门、拒绝现场饮酒干扰检查、不配合酒精检查等。 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有侮辱、推诿、打压等暴力手段阻碍执法行为等。 实施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安机关设置卡片检查的,公民应当积极协助相关执法工作。
福州晚报记者叶智勤通讯员陈叶玲
标题:闽讯:以案释法|男子醉驾避查被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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