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城管执法人员在仓山区东岭路某项目工地巡逻时发现,该工地存在扬尘现象。 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表明,该工地未按规定打开淋浴设施进行洒水抑尘。 执法人员当场进行照片取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工地立即修改,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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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硬质围护,采取覆盖、分段作业、选型施工、洒水降尘、地面和车辆清洗等较为有效的防尘措施。 建设土、工程残积土、建设垃圾应当及时清算。 堆积在用地内时,请用密闭式防尘网复盖。 工程残积土、建设垃圾必须资源化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确定,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修改的,责令停止生产进行维修。
福州晚报记者叶智勤通讯员城管宣
标题:闽讯:未按规定洒水抑尘 福州一工地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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