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情报网6月16日报道,台湾细胞高先生的祖屋位于仓山区新町,前年纳入项目征收范围内。 父亲离开大陆后,房屋产权登记没有登记为产权所有人,因此这次房屋搬迁没有补偿的根据,因此搬迁机构暂时没有对此进行补偿。
市台胞权益保障中心接到高先生陈情后,积极协调市公证部门、仓山区政府相关部门,帮助圆满处理祖屋拆迁补偿问题。
样品点睛[/s2/]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台湾同胞投资公司的合法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省、设区的市和台湾同胞投资相对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台商投诉、援助协调机构。 台商投诉、援助协调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调查投诉的若干事项,提出解决建议(二)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投诉的若干事项(三)求助事项。
标题:闽讯:福州市台胞权益保障中心助台胞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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