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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粮食公司从去年3月开始粮食仓储活动,仓容规模为600吨。 年8月,经某县粮食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办理仓储登记,以未按规定办理粮食局登记为由,责令该公司修改,给予警告。
例:《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粮食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粮食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包括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库业务类型、仓库(储罐)容量规模等副本。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粮库机关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伪造备案复印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粮食仓储单位,是指仓储容量规模在500吨以上或者储罐容量规模在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食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食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从事仓容规模在500吨以下或者罐容规模在100吨以下的粮仓活动的经营者,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请广大粮食经营者注意,按时办理仓库备案。 市民如发现类似违法情况,可在工作日向12325或0591-83202993报警。
福州晚报记者叶智勤通讯员黄楚
标题:闽讯:粮油仓储公司未备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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