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信息网7月1日(福州晚报记者叶智勤通讯员林枫林怡佳)近日在福清法院审查网络主播合同纠纷案。
年8月,成都某文化媒体企业与还在上大学的小(化名)签订了两年的“主播合同”。 协议:成都某文化媒体企业是小的唯一排他性合作者,不得与小的第三方就主播协议项目下的任何合作安排达成协议,不得自行或经由第三方进行其他类似活动。 违反约定的,应支付小违约金50万元或违约收入的20倍(以高者为准)。
合同签订后,上述企业计划在指定平台进行现场直播。 年1月17日以后,小成没有按照约定在指定平台直播。 调查发现,该企业私自加入第三方机构(经纪企业),通过其他第三方信息平台进行直播,未履行该企业指定直播平台直播的义务。 这家企业多次要求在小的时候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但在小的时候忽视了。 很遗憾,这家企业会向法院投诉小事情。
最近,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小协议约定,构成违约,应负责支付违约金。 成都一家文化媒体企业主张以50万元支付违约金,但所提供证据可以证明的损失与所主张的违约金金额相差甚远。 考虑到小的仍然是学生,经济能力差,成都某文化媒体企业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直播设备和支付直播收益,构成违约,双方之间的违约责任适当抵消,减轻小的违约责任。
最终,福清法院依法以小支付判决成都某文化媒体企业违约金8万元。
标题:闽讯:违反约定在其他平台直播 互联网女主播被判赔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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