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1月21日(福州日报记者王元亮通讯员张卓怡王明)近日,鼓楼区法院判决民间借贷案。 这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修改后,鼓楼区法院涉及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案件。
年1月31日,韩某向某投资企业汇款50万元。 第二天,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一家投资企业从韩国某借款贷款50万元,自年2月1日起贷款6个月,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但是,借款到期后,这家投资企业不返还本金,只向韩国的某个人支付利息至年1月31日。 年11月13日,汉某向鼓楼法院起诉该投资企业,责令其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和利息9万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与被告某投资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某投资企业在收到韩某借贷的款项后,只向韩某支付利息至年1月31日止,违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韩国的一项主张从年2月1日至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鼓楼法院予以支持。 年8月20日以后,年利率超过15.4%的部分,鼓楼法院不支持。
最终,鼓楼法院决定依法偿还韩国某投资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年2月1日至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支付,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日,年利率15.4%。 。
主审法官表示,民法典确定禁止高利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该规定禁止高利贷系《民法典》新追加的文案。 最高院据此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每月20日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最优遇贷款利率( LPR )的4倍为基准,分别为以往的24%和36%。 目的是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价格,降低市场整体利率,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确保民间借贷顺利健康快速发展。
标题:闽讯:依照民间借贷新规 鼓楼法院作出首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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