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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4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零散税收征管,拓宽零散税收发票的开具渠道,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确定协税保护海关和组织的执法主体地位,降低税务机关的征收价格,市局根据《代理征收税和代理开具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现将《暂行办法》及相关协议书、通知书等模板一并公告。 在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八月三日
委托代扣税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代理征收税,加强代理发票的管理,降低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税,是指“双方自愿、简便地加强征收、管理,依法委托”,基本上是主管税务局委托有关机关和组织,根据有关税收法律和《委托代征税协议书》和《委托代征发票协议书》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组织,根据受益人(或提供劳务服务的人)的申请,依照本办法向受益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服务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具有税收管辖权,具体与相关机构或者组织签订《委托代理纳税协议书》和《委托代理发票协议书》的主管税务分局。
本办法所称代理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理征收的权利,承担《委托代理征收税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代开人,是指依法受税务机关委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受益人(或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开具普通发票,承担《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规定义务的机构和组织。
将代征者和代开者统称为受托者。
第二章委托代办和委托代办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凡不违反现有税收法律法规,本市下列纳税人的涉税工作在税务机关授权的最大请求面额内执行委托代办和委托代办: [/BR/]
私房租赁纳税人/br/]
(3)其他。
第五条受托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健全的组织机构,与纳税人具有资金结算、经营管理和其他合法的管理关系。
具有固定的办公室、经营场所。
)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认真履行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义务,积极依法保税,近五年无涉税违法记录。
)为了满足税收征收和代办发票的新闻化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新闻化水平[/BR/] [/BR/] ]安排专职代办人和代办人负责具体的代办税务业务和代办发票业务[ /
)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办、委托代办的几个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规定明确的其他条件。
受托机构从事代理征税和代理发票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纪律,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具备与代征税款的完成和代开发票的业务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委托代扣税和委托代发票资格的明确、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委托代扣税和委托代发票,由主管税务所提交相关的若干事项报告,并向主管税务分局( ) 委托人对委托代理征收和委托代理开具的事项、代理征收人代理征收税款、代理开具发票的条件和能力进行资格审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委托代征的几个事项和代征人、委托代开的几个事项和代开人,经审查,确认委托代征、代开的相关内容,与代征人和代开人签订《委托代征税协议书》(附件一)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附件二) 受托人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委托代理或者委托代理。 大体上,需要委托代征和委托代开资格并得到认定。
《委托代理征收税协议书》和《委托代理签发发票协议书》应当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代扣税协议书》签订后,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委托代扣税证明》(附件三)。 受托人凭《代理征收税证明书》代理征收税款。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比较有效期大致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过期后,需要继续委托的,需要重新签订《委托代理纳税协议书》和《委托代理发票协议书》。
第七条《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征发票协议书》签订后,代征单位应当指定负责人负责代征税款业务和税收票证管理,代征单位负责代征发票业务和发票管理,票证安全 委托人应当定期对代理招聘和代理开设者进行领域务培训,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委托人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变更委托代征收税协议书副本的,应当与代征收人重新签订《委托代征收税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具发票协议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终止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国家税收法律; 委托人因某种原因取消主体资格
]受托人因解散、注销或者其他原因取消主体资格的
]受托人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纳税
)委托人与受托人达成的其他终止合同的情况。
第十条终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出具《委托代理税合同终止通知书》(附件四)和《委托代理发票合同终止通知书》(附件五),办理委托代理和委托代理开始手续。
受托人在协议期满前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向委托人提出20个工作人员,经委托人确认后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委托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结算委托代扣的税款,缴纳税收票证和发票的委托人应当收回相关印章、资料,结算代征手续费。
第四章税务机关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管理职责:
(一)明确互联网从业人员的服务和责任义务,甲
)负责协调代扣税和代开发票系统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分局对委托事项的批准责任:
(一)负责代办人和代办人的资格审查和明确,登记代办人和代办人以及代办积分和代办积分的相关情况。
(二)明确委托代办和委托代办的具体范围,负责签订、变更、终止《委托代办纳税协议书》和《委托代办发票协议书》。
)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手续费比率,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所委托事项的日常管理责任:
(一)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税协议书》和《委托代发票协议书》,登记受托人的管理新闻,并 核定时应当区分代征税款和自行纳税款,代办发票和个人发票。
)审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新闻,进行注销、定额调整、复业停止等新闻变更
)代理征收人的代理征税工作、代理发行人的代理发票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检查
] )审查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资格,指导和培训代理人和代理人
]督促代理人和代理人提交相关报告和资料,定期检查资料
(责任:徐晶慧)
标题:“上海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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