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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愉快的旅行吗,烹饪学校的在校生再也没回来吗? 谁应该对小方的意外死亡负责? 日前,连江县法院成功调解了这场纠纷。
年8月23日,福州某餐饮企业组织店内工作人员和某烹饪学校部分学生,到福建某旅游文化企业经营的游乐园游玩。 小方作为料理学校的学生随行。
当天下午1点30分左右,小方来到游乐园的spa池玩。 在比赛中,接受手术的人的体力没有溺水,之后经过抢救也死亡了。
方先生的父母认为,福建某旅游文化企业作为游泳池经营者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儿子的死与旅游文化企业提供的不符合国家安全保障规定的经营服务有直接因果关系。 儿子跟着福州的一家餐饮企业去玩,餐饮企业也没有履行组织管理义务。
他们将旅游文化企业和餐饮企业一起告上连江县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0万余元。
根据法官的调查,事故游泳池的面积达到了400平方米以上。 根据国家强制标准,固定救生员必须达到4个,并具备相应的资格。 但是,现场只有三名救生员。 其中两人没有资格。 另外,游泳池必须配备急诊室和必要的急救器材,配备医务人员,但没有证据表明该企业配备了有资质的医务人员。
另外,根据强制标准,游泳池设有三个注意台,每个注意台至少有1.5米高,但现场只有一个注意台。 由于旅游文化企业被认定游泳池救生设施和救生员配置不规范,死者溺水与该企业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官认为,活动是福州某餐饮企业组织进行的。 作为组织者,企业应当在组织活动中告诫参加者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进行相应的活动。 企业方面知道我方身体接受了手术,但没有履行注意、告知的观察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游泳是一项消耗体力的高强度运动。 小方生前虽然身体接受了手术,但由于不顾自己的身体状况在游泳池里长时间游泳,没有履行正常的观察义务,也是溺水的原因之一,自己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小方意外死亡事故达成调解协议,福建某旅游文化企业赔偿老方夫妇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多万元,福州某餐饮企业赔偿2万元。
标题:闽讯:企业组织出游小伙泳池溺亡 3方都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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