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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6月17日(海峡都市报记者施建华)年11月17日,陈某(男,1964年出生)在福州鼓山盘山路锻炼时被男谢某饲养的加纳利犬咬伤。
之后陈某向晋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一审判决中,谢某赔偿陈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68.2元,并向原告书面道歉。
一审后,原告陈某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向福州市中院上诉。 近日,福州市中院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标题:闽讯:狗咬伤路人 法院判狗主赔偿近4000元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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