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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获悉,市医疗保险中心近日发出通知。 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478元,根据有关规定,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我市将调整全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通知指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644.55元,最高不得超过15619.50元。 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123.90元,最高不得超过15619.50元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644.55元,按1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额为364.46元 退休人员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基数为3123.90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312.39元。
记者了解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原委托医疗保险结算机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企业受理地址变更,搬迁至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130号园林大厦13楼,中心异地(上海)医生服务平台也搬迁至新地址,相关服务 市医疗保险中心提醒市民,即日起,异地安置或长时间派驻上海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到新址办理异地(上海)医生结算,服务时间为每周9:00~11:30,13。
另外,记者昨日对市医保中心对晋安区宜心堂药店、福建永惠医药连锁有限企业福州第二十九支行、晋安区九红医药商店等3家药店应用食品刷卡结算行为进行了调查,并给予上述药店各3分,解决医疗保险结算一个月的问题
标题:闽讯:榕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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