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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12月20日(福州晚报记者王威通讯员黄静)杨某甲受雇于李某,驾驶铲子在仓山一造船厂门口清理垃圾,无证驾驶时操作不当,撞死李某。 叉车车主陈某、杨某乙谎称肇事司机,一起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说明,由公安机关错误立案侦查。 日前,经仓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仓山区法院以过失死亡罪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因包皮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包皮罪判处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闽讯:福州:司机无证驾驶铲车致人死亡 雇主找人顶罪被判刑

据检方称,年5月3日,杨某甲受雇于李某在仓山造船厂门口附近驾驶铲子清理路面垃圾。 杨某甲没有观察到李某在叉车左前轮前清理垃圾,因操作失误,李某被叉车撞死。

杨某甲把事故的经过告诉了叉车老板杨某乙,杨某乙和合伙人陈某相继赶到案发现场。 杨某甲没有叉车操作证,无证驾驶。

陈某的亲戚林某持有叉车操作证,陈某与杨某乙、杨某甲商量,提出借叉车操作证和身份证,为杨某甲赎罪。 由于他们向警方作了虚假说明,警方对林某进行了错误的立案侦查。

检察官表示,中国《刑法》规定,向明知是犯罪分子的人提供藏身之处、财产,帮助其避难或者虚假说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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