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情报网5月8日(福州晚报记者叶智勤通讯员陈芳)担心无力还债的房子会被执行,借款人将房子无偿卖给妹妹。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取消兄妹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

年6月,肖永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黄某借款16万元,以其名下罗源县某小区一房的房产证作为担保。 还款时间到了,肖永某袋很害羞。 于是,他以各种理由拖欠了债务。 黄某去罗源县法院起诉肖永某。

年4月,黄某与肖永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 执行人员发现肖永某名下没有执行财产,通过查询得知肖永某于年12月14日将所有不动产转让给肖碧某。 肖永某、肖碧某兄妹通过买卖方法搬迁了房子,但实际上没有支付对应的房费。

闽讯:男子欲逃债无偿“卖”房给妹妹 房屋转让行为被撤销

了解情况后,黄某认为肖永某为了逃避债务,恶意将不动产无偿转移到肖碧某名下,并呼吁法院取消兄妹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

近日,罗源法院经审理,债务人肖永某将诉讼不动产无偿转让给妹妹肖碧某名下,这一行为损害了债权人黄某的利益,黄某可以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同时两被告在原告提起撤销权的诉讼中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必要费用均不承担12500元。 肖永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闽讯:男子欲逃债无偿“卖”房给妹妹 房屋转让行为被撤销

法官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取消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同时被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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