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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查获福州市鼓楼区某诊所,涉嫌采用过期医疗器械,经批准立案,查获涉案过期医疗器械。
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诊所采用的橡胶外科手套、口腔器械盒、无菌牙龈清洗机的标签上标注着生产日期和比较有效期。 这些仪器在现场检查当天就过了保质期。 根据该诊所的门诊日志,当事人在涉案医疗器械过期后,仍在具体的口腔诊疗活动中采用它们。
该诊所采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诊所纠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金3万元。 这家诊所去年8月履行了行政处罚的决定。
样品点睛[/s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公司、聘用单位不得经营未经依法登记、没有合格说明书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采用的医疗器械: 违法生产、经营或者采用的医疗器械商品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商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产,直至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hellip。 …
其中列举的行为之一是经营、采用合格说明书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采用未依法登记的医疗器械的。
福州晚报记者叶智勤通讯员林金俊薛文惠
标题:闽讯:福州一诊所采用过期医疗器械被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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