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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市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温州某企业勘察的福建某医院配套用房和停车场项目,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勘察,无法现场管理,首次未测量水位等问题。
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相关条款,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城乡建设局经研究,对福建某医院配套用房和停车场项目的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解决:举报批评温州某企业罚款10万元的上述违规行为,按《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公司信用评估管理办法》及评估标准(年版)的相关规定扣除3分信用分。 对温州某企业法定代表人董某、项目负责人席某处以单位罚款10万元的5%罚款,即5000元。 该项目将调查违规和解决情况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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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规定,调查机关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调查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福州晚报记者叶智勤通讯员建设宣
标题:闽讯:未按强制性标准勘察 企业和个体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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