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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的一天,徐州出身来苏州打工的20岁左右的年轻人刘某,因多次被男上司家鸡强奸,无法忍受,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向虎丘区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但是,法院法官不得已裁定,不予立案。
一位法官向本报记者透露,男子遭受同性暴力侵犯后,在人情、道德、法律上
,暴力行为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正是现行刑法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法律空 对他们最多的处罚是治安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这些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但这类案件的证据获取并不容易!
本文所述的10例只是媒体公开的冰山一角,青岛大学医学部附属医院性健康中心教授张北川表示,由于当事人因社会影响难以启齿,许多事件沉到水底,未公开,相关研究和保护措施滞后,忽视了这方面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知名性学专家刘白驹教授认为,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不能对行为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他强烈呼吁编纂《刑法》,将严重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定为犯罪。
那么,怎么处理这样的问题呢? 在本报的倡导和组织下,四位著名专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吴宗宪:《刑法》中“受害者”需要中性化
弥漫着烧焦的气味,吴教授连忙站起来,他煲的粥已经成了干锅。
2005年7月9日,在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员、著名性法学专家吴宗宪家的宽敞客厅里,他几乎难忘滔滔。
多年来,他一直关注同性性侵犯的问题,特别是读了著作《现代西方监狱学》,探讨了如何防止监狱中存在的同性,特别是男性之间的性暴力侵害。
他建议写《刑法》时不规定受害者的性别,涉及性犯罪的应该对受害者采取中性态度。
他还强调,除立法外,还需要对男性受害者进行进一步的救济、危机干预、心理治疗和精神疗养。 国内研究这方面犯罪的是法学家,研究强奸创伤的是心理学家,应该跨领域研究。
刘白驹:目前有两种立法模式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刘白驹建议在今年“两会”期间加大立法力度,将对同性的性侵犯问题提上议事日程。
在采访中,刘白驹教授说:“制定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可能将淫秽妇女的编撰变成淫秽的他人,这是我国立法上的突破。 但是,“猥亵他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打击力度明显不足。 这是因为必须加强惩罚方面的考虑。 ”
他提出的这个提案将同性性侵犯作为犯罪的方法规划为两种立法模式。
第一,编纂《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条款,取消被害人对两罪的人性限制,将后者的罪改为“强制猥亵罪”,将强制猥亵罪改为“强制猥亵罪” 这样的编辑符合当今世界刑法的迅速发展趋势,但是我国刑法从以前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也改变了性交概念,相关法律需要进行编辑调整,社会上可能一时也很难理解。
第二,不制定“强奸罪”的条款,只写“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条款,取消该罪对被害人人性的限制,将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强制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将其他同性性侵犯行为纳入其中, 现阶段,这种写入修改似乎更为可靠。
贾平:刑法罪真空
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法律顾问、研究员贾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法律中没有‘性侵犯’的概念。”性侵犯问题在我国刑法中以强奸罪为首要,以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女性罪定罪,意味着民法 但是刑法和民法的相关法律对同性性侵犯现象的法律效力和实际执行力都很有限。 ”。
根据现行《刑法》,我国男性之间的性暴力不构成强奸罪或强制猥亵女性罪。
故意伤害罪的,在伤害身体的同时,受伤程度必须在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的轻伤以上才能构成,但对单纯的猥亵案件基本没有身体伤害,对男童案件无法鉴定伤害程度。 因此,要将此类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困难。 另一方面,在采取暴力手段,猥亵或鸡奸,施加暴力殴打,严重伤害受害者的同性暴力案件中,以故意伤害罪处罚的是轻纵犯罪者。
贾平:男性性侵犯的民事赔偿太低了
2004年8月21日凌晨,在辽宁省抚顺市大连打工的16岁少年马克(化名)在睡梦中被38岁的上司强奸。 8月24日,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发布《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经理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马克向法院投诉,法院一审判决给予原告医疗费,精神赔偿金5万余元。
与本例相比,贾平教授进行了分解。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直接规范同性间性侵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有在身体发生损害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性性侵犯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在同性性侵犯案件中,受害者受到的精神伤害和赔偿额之间没有比例,按照现行司法解释中明确的赔偿标准,无法用正确的经济补偿来安慰受害者。
并呼吁贾平通过立法规范同性性侵犯,主张应具有最经济的立法思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创作,或在未来法律体系成熟后,统一编纂刑法典时统一进行创作。 也可以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高”的名义重新解释性侵刑事法律,只保护现在被男性侵害的女性,突破不保护其他人的小范围。
因此,也应该定义“性行为”的定义,应该重新定义“性关系”,认为鸡奸、肛交、口交使他人射精,是发生“性关系”的一种方法。 民法中也应该对相关行为(类似性间性骚扰)进行规定,认定为侵权行为,明确诉讼请求和目标。
张北川:刚性立法也需要心理矫正
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性健康中心教授张北川就同性性侵犯问题分析如下。
在性侵犯事件中,加害者和受害者不一定都是偏爱同性的人,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同性恋的性行为。 最典型的是监狱的状况。 另外,民工中也有这个问题。 多名民工进城后,由于缺乏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正常的性生活,也会发生同性婚姻行为,但他们大多不是同性恋,不具备找异性的条件,所以选择男性发泄欲望。 不能将同性的行为等同于同性恋。
在我国,同性性侵犯现象的出现与中国民俗文化有关,取证比较困难。 酌情同性性侵犯甚至杀害的例子也很多。
要减少同性性侵犯的发生,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前提是保障同性恋者的权益,中国科学界对同性恋群体的认识不同。 由于社会排斥和歧视,一些同性恋成年男性没有通过正常途径表达自己的欲望,而是寻找弱势群体、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 如果以科学和人本理念为旗帜,大众能够普遍尊重、接受、积极包容同性恋者,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同性恋性侵犯现象的发生。
- -海外链接-
海外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
国外立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比较健全,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同性性侵犯已经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普遍性。 多个国家的刑法对同性性侵犯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男性也应成为强奸的对象,强制男性进行肛交、口交等性交行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在男性性权利保护方面比较健全,但在国内立法相对薄弱、同性性侵犯日益现象化的今天,国外立法值得借鉴。
西方国家最初基于宗教流传至今,禁止一切同性性行为,但20世纪后半叶,随着对同性恋态度的改变,成年同性之间自发发生的性行为被认为是被禁止和惩罚的,同性性侵犯仍被视为严重的犯罪,打击力度不断提高
国家行为的性质\罪名\
德国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列入强奸罪,对男性和女性给予同等保护。 \强奸罪
\关于鸡奸,无论是否自愿,美国法律都称为“违反天良罪”,该罪的最高刑罚为60年或终身监禁。 在一些州,这种罪行的最低刑罚也像终身苦役等一样沉重。 \违反天良罪
英国男性之间的双方自愿肛交行为被规定为鸡强奸罪的非自愿的,设有鸡奸故意侵犯罪、男性之间猥亵罪。 \鸡奸罪或猥亵罪
俄罗斯法律中有对男性的性侵犯罪。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有性侵犯罪的规定(不论男女)。 \
法国强奸罪包括非自愿性侵犯。 \强奸罪
日本、瑞士法律采用暴力,胁迫猥亵13岁以上的男女构成强制猥亵罪,虽然不是关于男性侵犯公民权行为的专门规定,但也包括男性公民的“鸡奸”等性侵权行为。 \强制猥亵罪
国内链接-
国内不同地区的规定
澳门:刑法典的“性威胁罪”还包括对男性的性侵犯。
台湾:台湾《刑法》中的猥亵罪包括对男性的性侵犯。 猥亵行为被称为满足尴尬性欲的行为,包括男性对女性的通奸、男性同性性交、女性同性性交、女性对男性的强制通奸、口交、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拥抱、亲吻等无法排泄性欲的行为。
规定“男女将强奸、威胁、胁迫、催眠术或违背其意愿的行为作为性交者,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男女进行强奸、威胁、胁迫、催眠术或者违背其意愿的行为,猥亵的行为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台湾《刑法》中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有四点: (一)犯罪侵害客体是公民的性权利。 (二)客观实施淫秽行为,不采用暴力、威胁、其他做法劝阻人的。 这里猥亵行为除了自然满足性行为的男性对女性通奸外,还被称为男性同性性交、人兽交叉、女性同性性交、女性对男性强制通奸、口交、手淫、抚摸阴部、臀部、乳部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但台湾刑法典中的猥亵行为不包括拥抱、亲吻等无法排泄性欲的行为。 (3)主观上有强制猥亵的意图。 (四)犯罪主体是16岁以上的公民。
清代
清《刑案汇览》卷五十二年嘉庆二十四年案:“张文通年甫十二的赵顽童脸色苍白,商与石进财轮奸。 ”。
“将张文通与轮奸良家的女性进行比较已经成为领导者,打算斩首决定。 石财照从同奸开始,打算掐住监狱。 ”。
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的《刑法》在强制猥亵罪条款中规定“对男性、女性,以暴力、胁迫、药剂、催眠术取得他法不可抗拒,作为猥亵行为者,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词链接
鸡奸和肛交
吴宗宪教授说,鸡奸是法律名称,与肛交不同,是指男性之间通过阴茎插入肛门获得快感的性活动。
男性将阴茎插入女性肛门获得快感的性活动叫做肛交。
1979年《刑法》流氓罪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括鸡奸行为。 1997年《刑法》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将流氓罪分解为4项新罪,但均未发现鸡奸行为的相关规定。 因为这个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鸡奸行为,已经不是犯罪论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男性违反女性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 男性违背另一男性意愿,以强制、胁迫等方法发生性行为的,称为鸡奸。 法律上,如果被侵害的男性不满14岁,就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如果超过14岁,侵害者反而不构成犯罪。
性别关系的定义
关于“性关系”的重新定义,应该认为鸡奸、肛交、口交引诱他人射精,是发生“性关系”的一种方法,有助于在刑法制定的过程中,从多方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现行刑法中所说的“性关系”,通常是指男性阴茎插入女性阴道完成射精的过程。 本版写作:李亮刘潇潇潇张有义
标题:“专家呼吁立法不使同性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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