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00字,读完约2分钟

20日,据信息网报道,福州晚报记者叶智勤通讯员卢净今年78岁的张老太有3个孩子,自老伴去世以来一直独自生活。 年4月,张老太用买卖方法将自己的房子过户到小女儿名下,小女儿实际上没有支付购房款。 同年9月,在公证机构公证下,张老太与小女儿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小女儿为张老太尽赡养义务,为张老太养老而死。

闽讯:女儿获赠房产未尽赡养义务 被撤销房子赠与合同

出乎意料的是,小女儿取得房屋产权后,对张老太的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少照顾她。 张老太认为,小女儿后悔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把房子送给了她。 张老太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取消双方的赠与合同,要求女儿归还房屋。

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个孩子应尽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赡养、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在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在法律上本来就负有赡养义务,即使签订赠与合同,被告也约定赡养原告。 原告年事已高,被告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显然没有按照约定在经济、生活、精神上对原告全面履行必要的赡养义务,使原告感到不满。 据此,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闽讯:女儿获赠房产未尽赡养义务 被撤销房子赠与合同

□样品点睛[/s2/]

经常回家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赋予老人法律权利,赋予孩子法律义务。 这个规定没有具体确定回家看看应该怎么量化,不能量化的人,会给予什么样的惩罚,但是立法的引导是为了唤醒孩子的亲情良知,不给孩子钱是孝敬父母的误区

标题:闽讯:女儿获赠房产未尽赡养义务 被撤销房子赠与合同

地址:http://www.fangcetianxia.cn/xwzx/95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