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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5月27日(海峡都市报记者李郑)记者昨天获悉,《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草案)》和《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已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一审。 记者观察到《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草案)》在水资源管理制度、流域间协调机制、饮用水源地保护等方面做出了确定规定。 《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提出,客户有权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及水质、水价和水费新闻。

闽讯:水资源保护拟实行首长负责制 树立最严考核制度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草案)》:违反新扩建地下水的工程,计划最高罚款10万元

我省水资源量时空分布不均,地域差异大,且存在工程性、水质性、资源性缺水并存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1992年制定的《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委对草案进行初审,建议条例应当确定贯彻执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即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污染制度的复印件。 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员会有关人员介绍,还建议增加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录用制度。

闽讯:水资源保护拟实行首长负责制 树立最严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草案还规定,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和执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评价制度。 另外,为了加强流域间协调机制的问题,初审报告增加了确定行政区域间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条款,建议由共同的上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协调。

闽讯:水资源保护拟实行首长负责制 树立最严考核制度

水源地保护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 记者观察到,根据草案的确定规定,城市、集镇、要点开发区必须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保证应急饮用水。 而且,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日常监管。 禁止在地下水开采区域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工程的,草案也有具体惩罚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或者关闭,逾期不拆除或者关闭的,最高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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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客户有权因水质公司擅自断水而处罚最高1万元

目前,我省城市供水管理依据1994年制定的《城市供水条例》,部分复印件已不能满足需要。 因此,有必要制定《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

草案确定新建居民住宅必须按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供水设施,设施由供水公司负责统一建设,费用由建设部门承担,工程建设收款标准制定,并按本省价目表等有关规定执行。

草案还对客户权益作出了确定规定。 例如,客户有权查询用水业务的办理、用水量以及水质、水价和水费的新闻。 省厅有关人士表示,在打击偷水行为方面,草案建议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乘以用水时间取钱。

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负责人表示,草案规定,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的授权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法,公平选择相应的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和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供水公司应当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零部件等,定期清洗、消毒供水设施。 根据草案规定,违反规定,供水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用水申请或供水,或者擅自增设供水条件的,由县级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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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目前我省共有自来水厂150家,日综合生产能力约900万吨,用水普及率97.6%,去年水质采样综合合格率达到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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