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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6月6日(海峡都市报记者陈恭璋通讯员、榕警)骑电动车过人行横道,女子被重型卡车撞死。 昨天,福州警方公布了事件和事故责任认定书。 由于没有经由人行横道减速,卡车司机负第一责任,骑手没有经由人行横道下车,因此负第二责任。
交通警察表示,3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张某驾驶牌照为关aay607面包车,沿远洋路通行,时速约54公里。 通过事件十字路口时,市民林某乘坐电动汽车,通过人行横道过街,两辆车相撞。 林某不幸去世。
交警表示,目前过了人行横道,机动车必须减速礼让,已经被很多司机知道,但非机动车骑手必须下车推进,却被很多骑手忽视。 根据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七十条的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道路上横穿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进,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穿越设施时,应当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行人穿越设施。 在这次事故中,骑手林某通过人行横道过街,不下车推进,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标题:闽讯:女子骑电动车过斑马线被撞亡 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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