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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晚报6月7日(记者叶智勤通讯员榎法)福建的保险代理人,参加保险企业组织的培训游戏摔断了腿,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最近,台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群众性活动安全保障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审查,判决保险企业赔偿原告损失的60%,共计7万余元。

闽讯:保险代理人参加企业培训跑折腿 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是保险代理人,与一家保险企业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 合同保险企业有权要求李某参加培训,李某承诺有参加培训的义务。

年8月9日上午,李先生来到酒店参加保险企业组织举办的特训营培训活动。 训练中,训练老师将参加者分成5组,在酒店的大会议室里进行了支援前线的赛跑活动。 赛跑开始后,李先生按要求迅速跑到终点,在终点附近摔倒。 当天活动结束后,他因疼痛被送往福州市第二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构成10级残疾。

闽讯:保险代理人参加企业培训跑折腿 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认为自己在保险企业组织的培训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企业应当赔偿。 保险企业认为,李某受伤是自己的原因,与企业无关。

经法院审理,保险企业是培训活动的组织者,李某在赛跑活动中受到损害。 原因有二:一是保险企业开展活动的空间不足,没有根据活动空间、参加者年龄等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活动安排,导致李某的行驶无法缓冲而跌倒。 二是李某步伐太快。 保险企业培训教师进行培训的员工执行员工的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保险企业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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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先生当时47岁,参加激烈运动时缺乏自身的安全观察,也有过失。 从阻止损害发生的根源看,保险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必须先于并大于李某的观察义务。 这是因为对李某的损害结果由保险企业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40%的损失由李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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