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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6月17日(海峡都市报记者施建华通讯员陈家煊)年1月26日,女郑某乘坐电动车,与4位朋友在连江城管的酒店吃饭。 席间,其他四个朋友不断劝酒,郑某喝了很多,坐不了车了。 结束后,大家来到当地的ktv唱歌,继续喝酒。

当晚10点左右,郑某一个人骑电动车回家,经过玉泉山公园莲湖旁时,撞到园内石阶上掉进莲湖水中死亡。 据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介绍,事故发生时受害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2.2mg/100ml,远远超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规定的80mg/100ml饮酒标准。

闽讯:朋友未劝阻醉驾女子骑车坠湖 四人各赔两万多

连江法院认为,被害人郑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首要过错,应负首要责任。 但是,4名朋友在被害人酒后驾驶中未给予积极注意、制止,未履行共同饮酒者相互帮助和照顾的义务,有正常过错,应分别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2.5% (共10% )的赔偿责任。 最终,4名朋友分别赔偿24875.5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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