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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昨天印发了《关于处理无户籍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记者了解到,我省将全面处理无户籍人员户籍登记问题,禁止设立不符合户籍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根据要求,到年底,省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出台政策补助措施,推动无户籍人员登记户口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闽讯:福建无户口人员可登记户口 非婚生随父落户须鉴定

未结婚的孩子在父亲定居的同时需要进行亲子鉴定

对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无户籍人员,我省将按照国内出生、海外出生、港澳台出生3种类型办理户口登记。 在国内出生的没有户籍的人。 《出生医学说明》和父母结婚情况说明是常住户口登记的依据。 非办理《出生医学说明》的无户籍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首先向该助产机构申请《出生医学说明》。 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供亲子鉴定说明等有关资料,向拟落户地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机构申请出具《出生医学说明书》,然后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婚内无生育户口的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说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非结婚生子的户籍人员与母亲一起定居,可以凭《出生医学说明》、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本、非结婚生子证明申请的父亲定居的,应当一起提供亲子鉴定说明书。 户籍:我省公民和外国人、无国籍人非结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籍人。 本人或具有中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说明》、父母非结婚生育证明、户籍:我省公民方面居民户口簿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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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于港澳台的无户籍人士。 户籍在我省公民在我国港、澳、台出生的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合法身份的,可以凭出生说明、入境说明资料及父母出入境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我省居民户口簿登记户籍。

被收养的无户籍的人也可以登记

对收养或者被收养抚养的无户籍的人,我省依法给予户籍登记。 未经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没有户籍人员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公民未经擅自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依法收养或者依法公证的无户籍者,可以凭《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依法登记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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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捡养、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在该未成年人登记常住户口前,配合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监护人将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并登记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 经动员,监护人仍拒绝亲自抚养,将其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登记的,与抚养者共同生活三年,抚养者居住地居住(村)委员会同意由抚养者承担监护责任,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采集血样并办理绑架备案后,暂时 调查表明,为被拐人员或已生育父母个人收养的,应当办理常住户口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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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类户籍已注销的无户籍人员,也可以依法登记户籍。 被法院依法宣布失踪的人,或者在被宣布死亡后再次出现的人。 本人或其监护人撤销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注销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住所发生变迁的,可以在当前住所所在地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记者夏菁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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