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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政府转发了本市城市集体工业联合公司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集体公司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在具体改革过程中,集体公司可以参照国有公司的相关改革政策。

《意见》确定,正常生产经营、停止主营业务依赖于非主营业务收入存续和员工集体所有制身份未被置换的公司,由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关闭未注销法定登记、职工集体所有制身份全部置换或注销法定登记(未合并收购)的原公司的离退休人员,由保留所或主管部门管辖的集体公司服务中心集中管理。 由于公司情况特殊,没有自行管理的能力,可以由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公司进行托管,其资产的所有权和员工的隶属关系等不变。

闽讯:榕出台集体公司改革指导意见 可参照国企政策

在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面,《意见》提出,集体公司的资产属于集体经济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整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摊、侵占、私分或者变相防止集体公司的资产流失。 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的不用现金重复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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