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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某投资企业420万元的劳斯莱斯车在苏迪罗台风中发动机受损,耗资91.4万元。 据悉,在可以向保险企业提出索赔的情况下,保险企业因车辆涉水行驶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拒绝赔偿。 车主向法庭投诉保险企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当时的暴雨情况下,案件涉及车辆行驶道路严重积水,涉水行驶实际困难,驾驶人无意涉水行驶,保险企业对车主全额赔偿。

闽讯:豪车暴雨天涉水行驶发动机受损 保险企业全赔

福州市某投资企业于2009年4月,将其全部劳斯莱斯小型轿车为某保险企业投保车辆损失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等险种,保险期为年5月15日0时至年5月14日24时。

年8月8日,受苏迪罗台风影响,福州多条道路因暴雨浸水。 的豪车司机将车开到八一七北路段时,路面积水,车发生故障无法行驶。 此后,司机向保险企业报告了保险,但保险企业工作人员在对车辆进行调查后发现,车辆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不在车辆损失保险的赔偿范围内,因此未发现损害。 同年9月,车主消费1万元委托某鉴定机构鉴定,认定汽车实际损耗价为91.4万元。 支付维修费用后,业主将保险企业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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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情况下,车辆在涉水行驶,发动机损坏一般是暴雨和涉水行驶共同作用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车损保险条款中关于涉水行驶损坏发动机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是否适用,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导致发动机损坏的因果链是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城市道路面积水轮机车辆在发动机进水发动机损坏中行驶,暴雨是迅速发展其他事情的首要原因,是导致事故发生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车辆涉水行驶是最接近损失的原因之一,但在当时的暴雨情况下,车辆行驶道路严重浸水,车辆涉水行驶困难。 由于该车的驾驶员无意涉水行驶而搁置事故,涉水行驶不会导致发动机损坏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险纠纷条款出现不同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关于本案的免责条款中记载的涉水行驶不是本案中汽车发动机受损的比较有效的近因,不适用于此案。 因此,判决保险企业向业主支付保险金91.4万元和鉴定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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