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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12月6日(海都记者袁丽群)记者昨天获悉,《福建省核电站环境辐射防护办法》已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将于明年元旦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核电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设、运行核设施,并以互联网、报纸等公众易知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核事故的消息由省核紧急委员会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布。 新闻稿副本包括核事故和销毁的基本情况、空气、食品、饮用水等污染情况、已经或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公众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建议,以及公众关注的其他事项。 核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核应急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持续滚动发布相关情况。

闽讯: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出台

违反《办法》的规定,实施盗窃、破坏核电站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设备等系统安全运行行为。 散布核事故新闻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核电站的计划限制范围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必须在5公里以上。 在管制范围内擅自建设禁止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核电站在运行中对周围公众和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未按照《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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