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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郑与吴某签订合作投资事务所合同,约定投资10万元,不承担投资风险,每年固定分红7.2万元,投资期限1年。 吴某年3月16日收到投资款并签订合同,投资期满未按期支付股息,于年3月2日签署借条确认上述投资款为借款,但未注明借款利息和期限。 去年11月,郑先生控告吴某因拒绝还债,命令长乐法院归还借款本息。
经法院审理,郑先生认为与吴某签订合作投资合同,约定郑先生不承担投资风险,只固定领取股息。 该协议违反合伙人共同经营、风险共享、利润共享的法律规定,双方约定设立的是合伙投资,实际上是民间借贷合同——已故吴某实际收到的10万元为借款本金,年分红7.2万元为借款利息。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未约定贷款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由于该案的利息约定超过了法律保护年利率24%的上限规定,超额部分未得到保护。 双方重申贷款关系后,如果未约定还款期限,郑先生可以随时要求吴某在合理期限内还款。 另外,由于双方都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从郑先生起诉之日起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年利率6%计算利息。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吴应偿还郑氏借款本金10万元,年利率24%,至年3月16日至年3月2日利息4.7万元,起诉日至年利率6%,至偿债日逾期利息。
标题:闽讯:固定分红不担风险合法吗?投资款按借贷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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