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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信息网8月6日电(福州日报记者曾建兵通讯员林孜)近日,由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和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联动牵头,与下属各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执法大队合作,对我市10多个未备案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较集中点区域进行了联合调查, 其中,长乐区执法人员在金峰镇和漳港街两个重点区域的实地走访调查中,发现4家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违规行为,要求现场出具限期整改告知书,尽快完善备案手续。
上述4家公司因自身生产经营条件限制,未能在规定整改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提交备案相关申请材料,长乐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4家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处以各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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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汽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然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汽车维修管理规定》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醒广大车主,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前,根据选择的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登录福建省在线办事大厅(网站: zwfw.fujian.gov . cn/)确认备案流程、相关要求等,并向相关部门了解相应政策,
标题:闽讯:逾期未备案 福州4家机动车维修公司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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