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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12月30日(福州晚报记者叶智勤通讯员王芳)感谢法官为取证艰苦奔走,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 近日,园林工人刘某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洪山法庭郑艺凤法官送来锦旗,感谢他在修剪树枝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多次到访,作出法律解释。

闽讯:福州:园丁剪枝摔伤致八级伤残 学校被判赔付27万余元

刘某是福州某中学园林工人,在修剪校园树木枯枝时坠楼,立即住院治疗,被认定为八级残疾。 学校为刘氏垫付医疗费2万元,之后协商了几次,但未能就赔偿额达成一致。 刘向法庭投诉学校,认为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学校作为雇主应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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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双方承包法律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绿化承包养护协议》,对原告的事业复印件和责任承担方法作出了确定约定。 这是因为被告对原告在事业中发生的自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长表示,原告刘某在被告福州某中学从事园林养护工作,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2400元。 原告奉被告指示清理校园内枯枝,爬树作业时坠楼,当天送往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接受治疗,最终花费医疗费6万元。 法院判决:扣除垫款2万元,被告支付刘某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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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主张被告双方为承包关系,首先基于原告未按时上班,不受被告管理、支配的理由。 二是原告自带工具从事专业工作三是被告根据原告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四、双方签订了《绿化承包养护协议》。

事实上,原告工作人员的性质决定了不必按照被告其他教职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不等同于原告的工作时间不在被告管理之下。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绿化承包养护协议》在本案原告发生事故后,不能据此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被告说原告自带工具作业,根据工作成果领取报酬,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一致:原告长期在被告处从事园林养护工作,每月领取固定报酬,工作复印件分配给被告,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购买工具和苗木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和被告有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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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园林养护,被被告责令整理枯枝,在此过程中从树上滚落,被害须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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