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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信息网12月30日(福州日报记者曾建兵通讯员郑家新)福州某国有客运企业合同制工作人员陈某,于去年9月驾驶公交车在十字路口与逆向行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死亡双伤的交通事故。 交通警察认定陈某没有观察到安全规避义务,负有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方负有首要责任。 经调解,保险企业赔偿遗属42万元,客运企业赔偿7万元,终止。 客运企业给两名伤者垫付医疗费25万元以上,尚未解决。 同年11月,用人单位向陈某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今年1月8日,申请人陈某向台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用人单位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多元,停职期间工资7000元,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5000元以上。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劳动合同被解除,主张赔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陈氏认为在交通事故中他不是首要责任,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申请人福州某国有客运企业认为,陈某在驾驶公共汽车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台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陈某发生的重大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和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不支持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申请人的驾驶证随警方调查被暂停,停职不是本人的原因,申请人主张支付停职期间的工资。 申请人陈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理通知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不予支持。 最后判决的,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停职工资27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民间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陈某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标题:闽讯:上班期间造成重大损失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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