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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信息网1月4日(福州晚报记者叶智勤)男陈某是客运企业合同制员工,从事公交驾驶。 年,陈某驾驶公共汽车在十字路口与逆向行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警方认定陈某驾驶公共汽车时未观察到安全避让义务,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方当事人逆向行驶载2人,现
使用者向遗属进行赔偿,并垫付伤者的医疗费。 此后,用人单位向陈某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陈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输入用人单位要求陈某裁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要求用人单位在停职期间支付工资的“是”。 裁定用人单位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金。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判决: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陈某停职工资。 二、驳回申请人陈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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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陈某驾驶公共汽车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劳动合同法》上述条款的规定,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另外,用人单位出台了《交通(客伤)事故发生的责任人解决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作为用人单位解除与陈某之间劳动合同的依据,同时本管理规定不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则相抵触。 目的是警告驾驶员安全驾驶,防止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安全。
标题:闽讯:出车祸导致企业损失重大 司机被解雇能否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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