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信息网4月15日(福州日报记者李白蕾)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集团租赁的排除整治,近日,市人大常委会认真整理总结了集团租赁管理的现有法律法规。 本报从今天开始向市民发表摘要推广。
以下关于集团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条款,市民请仔细看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构成承担赔偿责任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危险性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性。 不及时解除危险性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扣押措施。
3.《商品住宅租赁管理方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标准;。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的采用性质;
(四)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标题:闽讯:整治群租房有法可依 关联条款请看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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