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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信息网4月15日(福州日报记者曾建兵通讯员吕颖)近日报道,鼓楼法院受理联合买卖合同纠纷案时,短期迅速,有效解决了双方纠纷,为经营者主体的再生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鼓楼区某干货摊点是经营干货、调味料零售业务的个体经营者,从去年4月开始,林某经营的某川菜馆多次向摊主购买干货和调味料,拖欠货款82000元。 店主一再催促也没有结果。 去年4月,林某向摊主发放滞纳金,确认尚欠货款,并承诺从4月开始每月支付5000元。 之后,一家川菜馆和林某只向摊主偿还了货款14000元,还剩下余额68000元。
近日,鼓楼法院受理此买卖合同纠纷案后,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有再生产困难,原告为个体工商户,被告为个人独资公司,积极协调,要求被告通过分期付款办法,保护原告诉讼利益,缓解被告还款压力,最终促进双方顺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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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纠正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买方逾期拖欠价款的,应当向卖方支付逾期价款及相应的违约金损失。
标题:闽讯:鼓楼法院“短平快”处理民商事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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