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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4月16日电(福州晚报记者叶智勤通讯员徐敏)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个别公司铤而走险生产销售消毒产品。 近日,市卫健委监督对福州市某卫生技术开发有限企业进行检测,发现生产现场生产消毒酒精(喷雾型)、免洗手消毒液、医用免洗手消毒液,企业未能提供这三种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经核算,该企业违法所得45243.96元。 该企业3种第二类消毒产品在上市前未取得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违反《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 市卫健委根据相关规定,判处没收违法所得45243.96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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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者卫生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有可能导致传染病的传播、流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停或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题:闽讯: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福州一企业生产消毒品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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