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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情报网4月20日(福州日报记者曾建兵通讯员许珍)近日发现,市海洋渔业执法支队执法船在七星礁以南附近海域执法巡逻时,一艘未标注船名编号、船籍港的钢质船舶在捕鱼。 执法人员上船检查后发现,该船甲板中部有少量虾和小杂鱼,船上人员无法在现场提供相关船舶证明。
执法人员经立案调查,确认当事人采用未确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三无船舶从事渔业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没收船舶、拖网2张的处罚。
样品点睛[/s2/]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渔业工作及其配套活动的船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定渔业船名。 (二)登记船籍港(三)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船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体采用未取得未确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渔业作业及其配套活动的,以船舶和渔具为
标题:闽讯:福州一“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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