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公司创新快速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详细副本如下。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福州市医疗保险数据监测中心:
现将《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公司创新快速发展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4月22日
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公司创新快速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了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鼓励和吸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营造更好的经营者环境,促进我市药品零售经营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的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1,目标任务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公司设立或合并重组其他药品零售(连锁)公司、单体零售药店,提高药品零售连锁率,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推进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法律、规范、有序运行,3-5年内我市药品零售连锁
二、奖励政策
(一)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公司通过合并、联合、资产重组等方法,与其他连锁公司整合单体零售药店。 药品零售公司(含个体工商户)被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收购,合并成为连锁公司分支机构的,或者药品零售公司设立新的药品零售连锁公司,连锁公司总部成立后,原药品零售公司成为连锁公司的分支机构的。 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未变更的,可以不进行现场审查检查,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直接变更为该分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所需资料按照许可的事项处理文件要求)。 允许参与连锁发起药店或合并重组的药店,原属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原地址申请变更为连锁店时,公司持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办理医疗保险定点变更手续,并再次签订协议。 优先考虑参加医疗保险新政策试点。
(二)药品零售连锁公司店铺(同样适用于单体零售药店)在更换《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许可经营地址未发生变更的,在受理、检验《药品经营许可证》材料时,由公司承诺,提供原租赁住宅的产权或说明材料原件, 但是,房屋租赁到期时,必须提供新的租赁合同原件。
(三)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根据省药监局《关于鼓励新闻技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考核的意见》(药监综合药流〔〕5号)的要求,开展远程考核方。 实施远程考核的一方门店,门店负责人应当由连锁总部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相关负责人兼任,连锁门店执业药师可以由总部注册的执业药师代替,门店配备2名药师以上技术职务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 城市以外的乡镇以下的店可以起到药师以上的技术作用。 连锁总部可以根据店铺处方审核高峰期的实际诉求,将在连锁总部注册的执业药师暂时安排在店铺协助处方审核工作,但不得影响总部执业药师提供远程审核人员的业务。
(四)支持连锁店之间根据需要采购药品(冷藏药品和特殊管理药品除外),采购药品前填写并准备在门店药品采购单向连锁总部,经总部审查确认后,在系统内传递至收货店,协调药品在计算机系统
(五)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公司门店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 公司通过建立长时间采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病用药患者的客户档案,进行一次备案,多次或多门课程注册销售(通常不超过2个月),并参阅处方药物销售登记表(榎市监药化〔〕439号附件)
(六)支持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根据药品储存要求,在社区、车站、商场、机场等地设立离店自动售货机或民间药箱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提供全天候民间服务。 零售连锁公司申请上述服务的部分事项必须向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7)严格处方药销售管理,探索建立网络+电子处方模式。 鼓励药品零售公司销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有网络远程诊疗资格的第三方电子处方平台颁发的部分电子处方药物,由公司自行建设或引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电子处方平台完善药事服务,由公众提供处方药物 国家对药品零售公司药品经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药品连锁公司使用经相关部门认证的一营电子资料平台更换的(或上游供应公司直接提供的)药品一营电子资料,与纸质药品一营审计资料具有同等效力,连锁店可以共享总部电子一营资料。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许可检查过程中承认电子资料文件,不要求公司,应当提供纸质资料。
(9)进行合并重组时,为了保障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允许在不暂停原公司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间内销售原库存药品(也适用于单体零售药店转让)。 。 收购和收购双方盘点库存药品实物和计算机系统库存,保存原购买清单税单,确认票据商品一致后,在原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保存备份(包括所有相关记录),经批准变更为连锁店后 转让的货物清单和票据,以双方签字确认为详查证明。 (盘点接收后的药品质量责任由收购方承担)。
( 10 )允许连锁店(也适用于单体零售药店)开架销售少量药食同源、滋补中药材及地方常用的单味中药饮片。 经营该品种可以不设中药斗柜,《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内可以标注:中药饮片(处方除外),但必须配备中药药剂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执业中药剂师从事药学咨询和质量管理工作。
(十一)鼓励连锁公司使用网络+销售方法销售药品。 通过自建网站(必须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网络新闻服务资格证书)和第三方信息平台,在总部统一管理下,实行药品可追溯系统,确保线上一致,销售、配送全程药品质量安全,、 执业药师比较有效地实施药学服务条件,在网上预约店发送药品,在网上预约店采取方法,销售就近的药,拿到就近的药,配送就近的药品,满足客户的药品诉求。 药品经营公司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制药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上销售。
三、加强监管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医疗保险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及时相互抄录检测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实行福州市医疗保障行业的信用等级管理,共同推动药品零售链规范化的快速发展。 对药品经营和医疗保险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连锁店,除对违法违规店依法处罚和分类信用约束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险部门还对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负责人签订合同,提出警告。
(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四个最严格的要求,执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公司创新迅速发展,扩大许可审批条件,执业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在单位,处方药销售等进、销、存、人管理的案件中
(三)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意识,加强门店质量监督,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医疗保险部门的监督检查。 7个统一,即统一公司标识、统一质量管理、统一新闻系统(计算机系统、第一营资料共享等)、统一采购管理(总部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管理(店里药品都是总部统一配送)、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管理店里的营业额、员工工资)、统一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每年对门店药品质量管理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抽检结果、违法行为检验情况、药品票据管理、计算机系统应用、药品陈列储存、药事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内审
标题:闽讯:福州出台意见支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公司革新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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