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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晚报记者叶智勤通讯员岳江涛表示,福州市某建设有限企业在仓山区某镇建设混凝土搅拌站,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期限为年10月底。 年10月该地块临时用地失效后,该企业未按要求拆迁。 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先后多次赴现场,要求该企业改善和恢复土地现状,目前该企业已经自行拆除和恢复了上述混凝土拌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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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调查需要临时采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准前,必须先征得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土地采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采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采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采用土地的采用者不得临时采用土地合同按照约定的用途采用土地,建造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聘用的土地期限通常不超过两年。
标题:闽讯:临时占地建设到期未能拆除 企业被责令恢复原貌复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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