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报记者曾建兵通讯员岳江涛福州某用品有限企业竞逐晋安区a地块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用权,与原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福州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签订土地转让合同,项目约定自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2年内完成项目建设,按期建设
由于该企业晚两年未开工,原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经闲置土地调查、初步认定、听证等程序,将该地块作为闲置土地向福州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向该企业提交《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开采权决定书》,依法予以
样品点睛[/s2/]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的采用权,有偿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制作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开工开发日满一年未开工的国有建设用地。 开工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待开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不到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不到总投资额的25%,超过一年停止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闲置土地未开工开发满两年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人申请“国有用地采用权,
标题:闽讯:拖延两年仍未动工 福州一企业闲置土地被收回
地址:http://www.fangcetianxia.cn/xwzx/23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