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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和林先生在2003年离婚了。 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林先生把婚前向仓山购买的不动产送给了她。 离婚登记后,郭先生一直住在这里,但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年,郭先生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该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并收到《缺货告知书》。 根据不动产登记办法,根据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双方必须出席并受理。

郭先生认为,前夫林先生于2006年去世,未能到场办理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应依法为自己办理变更登记。 对此郭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先生与前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早于不动产产权登记时间,申请产权转移登记必须与郭先生共同申请,并据此驳回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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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登记的情况下,不发生效力。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因买卖、抵押权的设定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关提醒市民,夫妻离婚后,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可以单方面申请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登记情况,应当由双方共同办理。 必要时,双方建议立即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

福州日报记者曾建过通讯员周欢

标题:闽讯:离婚后房产确权登记须夫妻双方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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