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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信息网5月20日(福州晚报记者徐文宇通讯员李明敏)男林某参加了佗某通过微信群组织的旅游活动,到闽侯十八重溪游玩,不幸淹死在景区。 林某家属起诉余某,要求赔偿375496元。 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判决称,余某承担10%的侵权责任,向林某父母赔偿72399.2元。
年9月,余某通过电话、朋友圈新闻发布等方式表示,可以邀请朋友到福建十八重溪景区玩,自己邀请他人一起去。
年9月21日,余某等共计113人去观光地玩。 参加活动的人进入景区后,佗某警告大家不可以下水游泳,景区内部也建立了多个警告标志禁止游泳。 当天14点左右,林在景区游泳溺水身亡。 林某父母向福建省侯县法院起诉,要求余某赔偿375496元。
福建省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在活动过程中尽到注意义务,但作为非旅游者,自由组织113人的群众性活动,明显超出了其个人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对林某的死亡负一定的侵权责任。 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他人警告下水游泳淹死,自身也有过错。 综合林某和余某各自的过错程度,福建省侯县法院判决余某承担10%的侵权责任,并向林某的父母赔偿72399.2元。
判决后,林某父母不服该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福州市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为特殊侵权纠纷案件。 在本案中,余某通过朋友圈发布新闻,组织100多人到景区游玩,该旅游活动必须是群众性活动。 余某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参加活动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饮食、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没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余某履行了警告禁止下水游泳的义务,但没有限制活动人数,作为非旅游者,组织活动人数达到113人,已经大大超过了个体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没有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害人违反组织者的确定注意以及景区的警告标志,不擅自下水游泳,法院根据组织者和被害人的过错大小,认定被害人自己负90%的责任,组织者负10%的侵权责任是合理的。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题:闽讯:男子参加微信群旅游活动不幸溺亡 组织者被判赔7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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